私房佳品 發表於 2024-1-31 15:44:44

私募大佬但斌被投资者起诉了...


  刚刚登顶2023年百亿私募冠军,但斌就被投资者起诉了,原因是夸大宣传,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笔者先声明,上海金融法院官网一直未能打开,所以笔者就从每·日·经·济·新·闻中摘抄部分内容说下大概情况:
  1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关于阎某与深圳东方港湾投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申请人阎某向上海金融法院请求:确认《某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仲裁条款无效。

  阎某称:1)东方港湾夸大宣传、怠于履行管理人职责,在管理某私募基金期间严重违反信义义务,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2)是被申请人对于某私募基金的巨额亏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某私募基金的亏损完全是由于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管理职责、违背信义义务所造成的。

  3)《基金合同》相关仲裁格式条款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对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再次,根据最高法相关解释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后东方港湾利用仲裁不公开的制度,设置不合理的仲裁格式条款,企图掩盖投资劣迹,欺骗更多的投资人,该等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应得到支持。

  对此,东方港湾回复,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基金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1)申请人收到了相关风险提示,并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是申请人等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被申请人及代销机构已经通过各种途径提示申请人注意,尽到了充分提示的义务,相关条款字体已经加粗,“风险揭示”部分另有单独提示。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本案《基金合同》关于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条款亦进行了加粗加黑,仲裁协议内容系单独一章节,文字表述清楚易懂,且放置于合同文本最后部分,起到了提示的作用,本案的仲裁条款应为有效的仲裁条款。涉案纠纷应由仲裁条款明确约定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主张系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阎某的申请。

  其实,通读全文,该投资者的举报明显没有实质性证据,他投诉的关键是:没有提示风险,仲裁条款不合理,东方港湾产品给自己带来了巨大亏损。但是基金产品买卖自愿,风险自担,本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至于投资者举报的但斌的产品业绩,他的产品2023年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成绩,难能可贵,但是拉长时间看,他的产品确实亏损惨重,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

  但斌旗下的东方港湾,今年收益做到22%,霸屏top20榜单,20个收益最好的私募产品中,东方港湾独取12个,可谓风头无二。

   https://img.cfi.cn/readpic.aspx?newspage=pc&imageid=20240131000160
  但如果拉长时间看三年业绩,3年前成立的私募全部告负,无一盈利,且在百亿私募榜单中跌幅第一。

  原来今年盈利20%的背后,这才是真相...以去年为例,他在高位去追美股,然后特斯拉暴跌业绩巨亏,而同期A股大幅反弹,可谓低位砍仓高位接盘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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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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